10.關於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緩刑之效力及於禠奪公權之宣告
(B)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C)緩刑 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之宣告
(D)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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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73), C(159), D(64), E(0) #2677988
統計: A(986), B(73), C(159), D(64), E(0) #2677988
詳解 (共 6 筆)
#7461396
(A)緩刑之效力及於禠奪公權之宣告(X)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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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O)
【刑法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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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之宣告(O)
【刑法第74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D)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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