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保險期間內的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C) 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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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1), C(295), D(84), E(0) #3598955
統計: A(62), B(71), C(295), D(84), E(0) #3598955
詳解 (共 3 筆)
#7508515
題目為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者通知期限
(C) 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57 條或第 63 條係針對怠於通知之效果(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或要求損害賠償),而非主觀危險增加發生時的直接法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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