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刑法第 226 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僅限因性交、猥褻行為所造成者,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B)強制性交罪之結果加重犯,其基礎行為必須為既遂,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C)本罪第 2 項「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而加重處罰,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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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5), C(29), D(270), E(0) #396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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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972
答案:(D) (D) 正確。刑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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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977

這題答案是 (D)。✅
你選 C,這題錯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第10題|刑法第226條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

(D)差忌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

也就是:

基本犯罪行為 → 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加重結果

兩者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選項解析

(A)❌
加重結果不是只限於「性交、猥褻行為」造成。只要符合刑法第226條所規定的加重結果及因果關係,就可能成立。

(B)❌
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結果,並不是只有「既遂」才可能成立,題目的說法過於絕對。

(C)❌
刑法第226條第2項的「因而致被害人於羞恥自殺或意圖自殺」等加重結果,並非要求行為人一定能預見結果才成立;這涉及加重結果犯的歸責問題。

(D)✅
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加重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所造成,兩者要有因果聯絡。

? 考試記法

加重結果犯=基本犯罪+加重結果+因果關係

看到「加重結果」:

? 第一個就想到 因果關係不能少。

所以本題:

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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