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刑法第 226 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僅限因性交、猥褻行為所造成者,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B)強制性交罪之結果加重犯,其基礎行為必須為既遂,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C)本罪第 2 項「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而加重處罰,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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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5), C(29), D(270), E(0) #3960555
統計: A(16), B(85), C(29), D(270), E(0) #3960555
詳解 (共 2 筆)
#7525977
這題答案是 (D)。✅
你選 C,這題錯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第10題|刑法第226條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
(D)差忌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
也就是:
基本犯罪行為 → 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加重結果
兩者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選項解析
(A)❌
加重結果不是只限於「性交、猥褻行為」造成。只要符合刑法第226條所規定的加重結果及因果關係,就可能成立。
(B)❌
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結果,並不是只有「既遂」才可能成立,題目的說法過於絕對。
(C)❌
刑法第226條第2項的「因而致被害人於羞恥自殺或意圖自殺」等加重結果,並非要求行為人一定能預見結果才成立;這涉及加重結果犯的歸責問題。
(D)✅
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加重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所造成,兩者要有因果聯絡。
? 考試記法
加重結果犯=基本犯罪+加重結果+因果關係
看到「加重結果」:
? 第一個就想到 因果關係不能少。
所以本題:
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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