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下列情形,非為無正當理由?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未於三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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