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公立大學學生,因與老師乙發生爭辯,因此指責乙有理解障礙。乙認為受到甲之羞辱,要求學校 依據校規對甲記警告一次。甲對此一警告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告未影響甲之學生身分,甲僅得循校內學生申訴管道救濟
(B)警告影響甲之名譽,甲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學校撤銷警告處分,回復原狀
(C)警告屬教育管理措施,甲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警告有侵害甲之權利之可能,甲得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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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26), C(53), D(642), E(0) #3865114

詳解 (共 5 筆)

#7348536
釋字第784號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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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843
依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及後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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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231
選項分析
  • ? (d) 正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4 號解釋,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遭受侵害時,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限制,均得按相關法律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校給予甲「警告一次」的處分,雖然程度較輕,但仍有可能侵害甲的人格權或名譽權等權利,因此甲依法可以提起相對應的行政救濟。
  • ? (a) 錯誤: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曾限制必須達到「改變學生身分(如退學)」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該見解已先後被釋字第 684 號(針對大學生)及釋字第 784 號(擴大至各級學校學生)全面打破。因此,即使警告未影響學生身分,甲依然可以提起行政救濟,不局限於校內申訴。
  • ? (b) 錯誤:公立大學對學生實施記過、警告等懲戒行為,屬於公權力措施(行政處分),屬於公法爭議。甲若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如撤銷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 (c) 錯誤:如同釋字第 784 號解釋所述,只要學校的管理措施有侵害學生權利的可能,學生不僅可以提起訴願,亦得提起行政訴訟,選項中「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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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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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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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警告有侵害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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