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公立大學學生,因與老師乙發生爭辯,因此指責乙有理解障礙。乙認為受到甲之羞辱,要求學校 依據校規對甲記警告一次。甲對此一警告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告未影響甲之學生身分,甲僅得循校內學生申訴管道救濟
(B)警告影響甲之名譽,甲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學校撤銷警告處分,回復原狀
(C)警告屬教育管理措施,甲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警告有侵害甲之權利之可能,甲得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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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26), C(53), D(642), E(0) #3865114
統計: A(200), B(26), C(53), D(642), E(0) #386511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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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d) 正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4 號解釋,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遭受侵害時,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限制,均得按相關法律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校給予甲「警告一次」的處分,雖然程度較輕,但仍有可能侵害甲的人格權或名譽權等權利,因此甲依法可以提起相對應的行政救濟。
- ? (a) 錯誤: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曾限制必須達到「改變學生身分(如退學)」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該見解已先後被釋字第 684 號(針對大學生)及釋字第 784 號(擴大至各級學校學生)全面打破。因此,即使警告未影響學生身分,甲依然可以提起行政救濟,不局限於校內申訴。
- ? (b) 錯誤:公立大學對學生實施記過、警告等懲戒行為,屬於公權力措施(行政處分),屬於公法爭議。甲若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如撤銷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 (c) 錯誤:如同釋字第 784 號解釋所述,只要學校的管理措施有侵害學生權利的可能,學生不僅可以提起訴願,亦得提起行政訴訟,選項中「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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