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維護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不得查訪 18 歲以下之學生
(B)曾受觀察勒戒之人雖得查訪,但不影響受查訪人擔任警察人員之服公職權
(C)警員與查訪對象交往,屬於執行公務不力,應予申誡
(D)查訪對象 110 年 2 月 4 日強制勒戒執行完畢,查訪期間至 113 年 2 月 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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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6), C(38), D(627), E(0) #392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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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09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法規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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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52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查訪對象 110 年 2 月 4 日強制勒戒執行完畢,查訪期間至 113 年 2 月 4 日止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依據與錯誤解析:
(A) 錯誤:法律並未限制對「18 歲以下學生」之查訪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只要具備法定的犯罪前科或特定事由(如毒品戒治等),即為查訪對象。法規並無排除「18 歲以下學生」之免除查訪條款。不過,實務上員警對少年執行查訪時,會特別注意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避免標籤化或干擾其就學,而非「不得查訪」。
(B) 錯誤:曾受觀察勒戒之治安顧慮人口,「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
  • 解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曾列為治安顧慮人口者,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另依據內政部函釋,《警職法》第 15 條 所稱之「受毒品戒治人」,包含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人。因此,曾受觀察勒戒者在列管期間內會直接限制其服警察公職之權利,選項宣稱「不影響」是錯誤的。
(C) 錯誤:警員與查訪對象「不當」交往非必然申誡,且法規用字與性質不符
  • 解析:警察與列管之治安顧慮人口交往,涉及的是警察風紀、利益衝突或不當交往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規範,而非單純的「執行公務不力」。且其懲處須視具體交往情節與不法事證而定(可能更重或依風紀規定處分),此選項將其窄化為執行公務不力並一律申誡,敘述不準確。
(D) 正確:查訪期間以「3年」為限,本項計算完全符合法規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2 項《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釋放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對象自 110 年 2 月 4 日強制勒戒(矯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其 3 年的查訪列管期限至 113 年 2 月 4 日止,時間計算完全精準、正確。

筆記(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頻率陷阱):
關於查訪的「次數與方式」,選擇題有兩個非常高頻的考點,請一定要記熟:
  1. 查訪頻率(第 4 條):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次數。(過去曾有修法將特定對象改為2個月或3個月,但現行全面回歸以「每個月1次」為基本原則)。
  2. 查訪時間(第 5 條):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如果與受查訪對象「事先約定」者,不在此限(即約定好就可以在夜間進行)。 
本單元是警察行政法中結合基本權干涉與行政查訪的熱門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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