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的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B)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 加給利息
(C)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 低賠償金額
(D)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 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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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9), C(49), D(20), E(0) #31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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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235
第 78 條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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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保險法中火災保險章節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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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068
  • (b) 錯誤: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78 條規定,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而非 15 日後。
  • (a) 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79 條,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
  • (c) 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80 條,損失未估定前,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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