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若超過 1 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B)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C)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D)若雙方約定租期 3 年,3 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統計: A(48), B(1065), C(94), D(136), E(0) #3674603
詳解 (共 7 筆)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民法第 443 條
解析: 這考的是民法對於「全部轉租」與「一部轉租」的差別待遇。
•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關鍵區分: * 如果乙把整棟房子轉租給丙(全部轉租)\rightarrow 必須房東甲同意。
• 如果乙只是把「其中一個房間」分租給丙(一部轉租)\rightarrow 只要合約沒寫「禁止轉租」,法律預設乙是有權直接分租的。因此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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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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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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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房屋租期超過 1 年若未訂立書面契約,其法律效果是轉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依然合法有效,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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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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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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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律特別對房屋租賃放寬規定,若雙方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禁止轉租」,承租人(乙)依法有權將房屋的「一部分(如房間)」分租給他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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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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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中的地位包含權利(使用收益)與義務(支付租金、維護房屋),屬於「契約當事人地位之移轉」(概括承受),與單純之債權讓與不同。依民法債權及租賃法理,承租人欲將承租地位移轉予第三人,必須經出租人(甲)之同意,不得單方任意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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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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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451 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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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租期屆滿後乙繼續付租、甲繼續收租且未表示反對,法律效果即成立「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選項稱「雙方均不得主張」與法條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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