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效力及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彰化縣政府申復
(B)對基隆市警察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復
(C)申復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D)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統計: A(2490), B(1495), C(288), D(197), E(0) #3461382
詳解 (共 5 筆)
集會遊行法申復 2、2、2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第 1項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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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依《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接到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之通知書後,如果不服,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理由向「原主管機關之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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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機關:本選項中,作成不予許可處分的「主管機關」是彰化分局,其法律上的「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是彰化縣警察局,而不是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才是直接上級警察機關)。因此,某甲應該向彰化縣警察局提出申復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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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承上所述,如果做出不予許可通知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例如本選項的基隆市警察局),其法定的「直接上級警察機關」在中央即為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向內政部警政署提出申復是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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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集會遊行法中的「申復」是由警察體系內部進行自我審查的機制。依行政法實務,不服申復決定時,下一步才是向行政機關(如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因此「申復」在性質上被認定為訴願之先行程序(等同於訴願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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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規定:「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這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與公共利益,避免在申復審議期間,原不予許可或限制的行政處分效力遭到凍結,進而產生治安或交通維護上的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