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警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械之種類,由行政院定之
(B)第三人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得行使補償請求權
(C)使用警械致人死傷之爭議事件,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D)有關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定之性質,為實質法規命令
統計: A(208), B(516), C(2076), D(1862), E(0) #3461384
詳解 (共 10 筆)
(A)警械之種類,由行政院定之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請問C哪裡錯誤
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10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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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警械的種類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由於此規範是由法律(警械使用條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定,且其內容會直接決定警察在執法時可以使用哪些工具,從而直接影響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益,因此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源性質,在行政法上屬於「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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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據民國 111 年最新修正之《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警械之種類由「內政部」定之,而非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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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行政法上的「補償(損失補償)」是以合法行為為前提;「賠償(國家賠償)」則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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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損害時,適用的是國家賠償(賠償請求權);只有在警察「依法(合法)規定」使用警械,卻導致無辜的第三人遭受損失時,第三人才可依法行使「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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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規定,調查小組調查的案件範圍,僅限於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爭議事件。選項敘述「致人死傷」包含了「輕傷」,擴大了調查小組的法定職權範圍,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