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B)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C)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廢止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D)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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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0), B(2038), C(1383), D(157), E(0) #3461373
統計: A(1140), B(2038), C(1383), D(157), E(0) #3461373
詳解 (共 7 筆)
#6486851
(A) 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防止危害或犯罪
警職法第12條第1項: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之資料。
(B) 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 由,通知其到場✅
警職法第14條(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C) 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廢止 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撤銷
警職法第15條第2項
前項查訪期間,已行之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D) 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方法,促其不再犯勸告或其他適當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8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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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3892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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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00
(A)警察為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警職法第12條第1項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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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警察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廢止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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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15條第2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D)警察發現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方法,促其不再犯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8 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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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止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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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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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因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有事實足認特定人能提供相關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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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防止危害或犯罪」(預防性質),而非「利於犯罪調查之進行」(犯罪偵查屬於刑事訴訟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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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訪之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非稱廢止),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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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本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若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主要係進行資料蒐集、密切注意或採取適當之防止危害手段,法條並未授權警察在此階段可直接對其施以「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強加新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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