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人事提名與同意之敘述,何者未曾見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A)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B)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有義務適時提名監察委員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C)立法院就總統提名監察委員之咨文,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D)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繼任人選,決議全部不同意任命,已侵害總統提名權力之核心
統計: A(319), B(144), C(129), D(1115), E(0) #3961168
詳解 (共 7 筆)
釋字第632號
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釋字第632號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釋字第632號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我們直接用最白話的邏輯,解答你最關鍵的問題:「全部不同意」跟「消極不行使(擺爛)」到底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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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總統提了一份監察委員名單,立法院很認真地開會、審查,最後投票表決。因為立委們真心覺得這批人選太爛,所以投票結果是「全數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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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態度: 這完全合法、沒有違憲! 憲法給立法院「同意權」,就是包含「同意」與「不同意」的權力。如果立委審查後覺得人選不適當而全部投反對票,這是立法院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制衡權利。總統此時的義務是「重新提一組更好的人選」給立法院審查,立法院並沒有侵害總統的提名權核心。所以選項 (D) 說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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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總統提了名單過去,立法院因為政治鬥爭,連開會審查都不開、不排入議程、不投票、直接把公文鎖進抽屜裡「當作沒這回事」。這就叫做「消極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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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態度: 這絕對違憲! 憲法雖然讓你決定要不要同意,但「審查與投票」是你的憲法義務。你直接擺爛不投票,會導致監察院完全沒有委員、整個機關直接癱瘓停擺。立法院不能用「拒絕開會」的手段,實質上廢掉憲法設立的監察院。
? 其他選項在講什麼?(釋字第 632 號的精髓白話文)-
(A) 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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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只要憲法還寫著「中華民國有監察院」,那總統和立法院就有責任讓它活著、正常上班。不能用政治手段讓它實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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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有義務適時提名監察委員繼任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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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監察委員任期快到了,總統時間到了就必須主動提新名單,不能故意不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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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院就總統提名監察委員之咨文,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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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總統把名單送過來,立法院必須趕快開會投票
ㅤㅤㅤㅤ(不管是同意還是反對,就是要做出決定),絕對不能擺爛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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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國家考試破題速記結論:-
立法院對人事案投「反對票/全部不同意」 ➡️ 合法、是監督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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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人事案「拒絕審查/不開會投票/擺爛消極不行使」 ➡️ 違憲!(釋字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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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只要把投「不同意票」扭曲成違反憲法或侵害總統權力,一律直接選,那是大法官沒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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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繼任人選,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已侵害總統提名權力之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