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解散之政黨,必須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B)須由其他政黨提出聲請
(C)須經言詞辯論始得判決
(D)須經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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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28), C(76), D(20), E(0) #3151039

詳解 (共 5 筆)

#6054851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主管機關(政黨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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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
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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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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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202
(B) 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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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588
第1 條 (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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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440

本題答案為 (B)。重點在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不是由「其他政黨」提出聲請,而是由「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一、法規依據

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解散之判決。」

因此,本題最關鍵的是「聲請人是誰」。

選項 判斷 理由
(A) ○ 政黨目的或行為須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B) × 不是由其他政黨聲請,而是由主管機關聲請
(C) ○ 政黨解散案件屬憲法法庭案件,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
(D) ○ 政黨違憲解散由憲法法庭審理

二、為什麼 B 錯?

這是典型的「聲請主體陷阱」。

《憲法訴訟法》所採取的制度是:

政黨違憲 → 主管機關聲請 → 憲法法庭審理 → 判決是否解散

而不是:

政黨違憲 → 其他政黨聲請 → 憲法法庭審理。

所以 (B)「須由其他政黨提出聲請」錯誤。

三、C 為什麼正確?

政黨解散屬於憲法法庭的重要案件,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規定,憲法法庭應進行言詞辯論後作成判決。

因此考試看到:

「政黨違憲解散 → 憲法法庭 → 言詞辯論 → 判決」

可以直接連結。

四、本題考試記憶版

把整題濃縮成 「一要件、二主體、三程序」:

① 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

  • 中華民國之存在

  •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② 聲請主體:
? 主管機關
❌ 不是其他政黨。

③ 審理程序:
? 憲法法庭審理
? 言詞辯論
? 作成解散判決

⭐ 國考陷阱

政黨違憲解散 ≠ 政黨彼此競爭下由其他政黨檢舉解散

而是憲法上的制度性審查,由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處理。

因此本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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