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精神衛生法修法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由總統修正公布,2年之後正式施行。此次修法 有幾項重要改革,下列何者並不符合此次修法精神?
(A)緊急安置期間為7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 置之次日起3日內完成
(B)針對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居住和行動等措施, 「需經病人同意」並應在「最小限制」內施行。 若因醫療需要或在緊急狀況下,則可在「告知病人後」進行
(C)當精神病人急性發病,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卻拒絕住院時,政府依法可以指定醫院「緊 急安置」病人,並強制進行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需全日治療,醫院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將病人強制住院
(D)精神病人從醫院出院到社區期間,應協助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學、就養、就業等服務,並以多元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讓病人生活在社區能獲得足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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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48), C(345), D(21), E(0) #3126685
統計: A(94), B(148), C(345), D(21), E(0) #3126685
詳解 (共 7 筆)
#6139458
C選項錯誤之處: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而非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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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59條第4項
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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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226
(C) 選項的核心錯誤在於「強制住院」的審批權限已經完全改變:
- 修法前(舊制):強制住院是由行政機關(衛福部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審查會)進行審查許可。
- 111年修法後(新制):為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嚴格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說,醫院鑑定後若認為有全日住院必要,必須「向法院聲請法官裁定」,而不是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因此 (C) 的敘述不符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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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229
- (A) 正確: 依據《精神衛生法》新法第80條,緊急安置期間一樣維持為 7 日;強制鑑定則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 3 日內完成。此制度時效與舊法一致,主要在確保時效性與病人人權。
- (B) 正確: 為了翻轉過去家屬或機構一言堂的弊端,新法強調「保障知情同意權」。對於限制病人居住、行動等措施,皆以「最小限制」為原則,且程序上需經病人同意或醫療緊急告知。
- (D) 正確: 新法積極推動「社區支持入法」。強調精神病人出院後,不應被漏接,政府需整合橫向資源(醫療、復健、就學、就養、就業),以多元、不中斷的服務支持其回歸社區平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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