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者,與下列何者有同一效力?
(A)確定支付命令
(B)訴訟上和解
(C)債權憑證
(D)除權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51), C(2), D(1), E(0) #3866241
統計: A(3), B(51), C(2), D(1), E(0) #3866241
詳解 (共 2 筆)
#7364542
民事訴訟法§416: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
1.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2.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6.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2.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6.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ㅤㅤ
民事訴訟法§380: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3.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3.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ㅤㅤ
調解成立 = 訴訟上和解 = 確定判決。答案選B。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