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民主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憲法規定,國民為國家主權之擁有者
(B)公職人員選舉為民主正當性傳遞之唯一途徑
(C)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為民主監督之表現
(D)若以修憲方式將總統選舉改為由立法委員間接選出,並不違反憲法揭櫫民主原則之意旨
統計: A(28), B(1871), C(55), D(717), E(0) #2780294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揭示了我國憲法下國民主權原則之展現,但具體之國民意志如何傳遞並影響國家權力之行使,並非十分清晰。是以,本文立基於所有國家權力均同樣必須具備國民主權原則下之民主正當性,蓋我們無從承認說國家權力之中有所謂的「欠缺民主正當性之國家權力」。從而學理及比較法上雖有不同民主正當性之詮釋模式與傳遞路徑,但本文旨在於證立與詮釋在我國憲法下,究竟各個國家權力係如何回溯暨接受國民意志控制之傳遞模式和路徑,以摒棄「選舉是唯一的民主正當性途徑」之錯誤民主迷思。蓋完善之民主體制絕非僅止於定期改選而已,探求國家權力以何種方式回溯及於國民意志並對於國民負責;另方面,進而保障人民之政治自由與社會共識之建立,毋寧是我們必須加以追求並努力之所在。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17287618-200705-x-22-165-219-a
(D)若以修憲方式將總統選舉改為由立法委員間接選出,並不違反憲法揭櫫民主原則之意旨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 憲法修正 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補充d選項
美國總統選舉方式是以選舉人團的間接選舉選出,但是美國依舊是一個民主國家啊
所以d對
測驗對民主原則及其在我國憲法體現之理解。民主原則之核心在於國民主權,惟民主正當性之傳遞並不以直接選舉為唯一方式,尚包括間接選舉、公民投票、權力分立之相互制衡等多元機制。選項(B)之敘述過於狹隘,與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為本題之錯誤選項。以下逐項分析:
(A) 依憲法規定,國民為國家主權之擁有者
本選項正確。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即國民主權原則之具體表現,亦為民主原則之核心內涵。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
(B) 公職人員選舉為民主正當性傳遞之唯一途徑
本選項錯誤。
民主正當性之傳遞,除直接選舉外,尚有其他多元途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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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選舉:如我國早期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統選舉(現已改為直接選舉,但修憲前為間接選舉),仍屬民主正當性之傳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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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人民對重大政策或憲法修正案直接表決,亦為國民主權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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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與監督: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且須經立法院同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立法院對總統提名之行政院長無須同意,但對其他重要人事有同意權),此等機制亦能傳遞民主正當性,例如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即屬間接民主正當性之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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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與制衡:立法院對行政院之質詢、預算審議、不信任投票等,均屬民主監督之表現,亦為民主正當性之延續。
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499號)亦揭示:民主原則不以單一選舉方式為限,只要符合「自由、平等、公正」之選舉原則,且權力之最終來源歸於國民,即不違反民主原則。選項(B)逕以「唯一途徑」稱之,顯與民主多元性及現行憲政實務不符,為錯誤之敘述。
(C)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為民主監督之表現
本選項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立法院有聽取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提出質詢之權。此一制度設計,旨在使行政部門向民意機關負責,實現民主課責,為民主監督之具體表現。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D) 若以修憲方式將總統選舉改為由立法委員間接選出,並不違反憲法揭櫫民主原則之意旨
本選項正確。
憲法之修正,固須符合民主原則,但民主原則並不強制要求總統必須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間接選舉(如由立法委員組成選舉人團選出)仍屬民主選舉之一種形式,只要修憲過程符合正當程序(如經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且未廢除人民最終之主權地位,即不違反民主原則。德國總統即由聯邦大會間接選出,仍被公認屬民主國家。我國憲法歷次修正,亦曾於第三次修憲前採行間接選舉(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因此,若以修憲方式改為間接選舉,只要程序正當,仍屬合憲。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