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時,僅須依刑事責任論處即可
(B)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原則上可區分為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責任以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責任
(C)公務員須服從上級命令,縱使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D)行政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後,一律可對應負責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統計: A(148), B(2451), C(194), D(126), E(0) #2780301
詳解 (共 4 筆)
A) 公務員之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時,僅須依刑事責任論處即可
本選項錯誤。
公務員之一行為同時構成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時,二者係採分別處理原則,而非刑事責任優先吸收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並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依據。公務員如違失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者,應依個別之法律,檢討其實體上之責任。
例如,公務員涉嫌貪污,一方面須接受刑事追訴,另一方面仍可能遭受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或依考績法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二者並行不悖。故選項(A)之敘述與現行法制不符。
(B) 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原則上可區分為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責任以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責任
本選項正確。
我國公務員所負行政責任,依現行法律規定,係採二元雙軌制,即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時,除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審議,予以懲戒處分外,行政機關主管亦可依考績法平時考績或專案考績之規定予以懲處處分。
-
懲戒責任:由懲戒法院(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處分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
懲處責任:由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為之,平時考核之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則有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選項(B)之敘述與我國現行法制相符,正確。
(C) 公務員須服從上級命令,縱使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本選項錯誤。
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據此,公務員對於上級命令並非絕對服從,而是採相對服從制:
-
若認為命令違法,負有報告義務;
-
長官若仍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其所生責任由長官負擔;
-
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縱使依書面命令執行,若該命令違法,公務員仍不能以此主張阻卻違法;尤其當命令涉及刑事犯罪時,公務員更負有「不服从」之義務。選項(C)稱「縱使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阻卻違法之事由」,顯然與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之規定不符,且違反刑法及行政法上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法理,為錯誤之敘述。
(D) 行政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後,一律可對應負責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本選項錯誤。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據此規定,國家機關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要件,並非「一律可行使」,而是以公務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若公務員僅有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尚未達重大過失程度),機關賠償後不得向其求償。選項(D)逕謂「一律可對應負責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忽略「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法定要件,顯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
小結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主要理由 |
|---|---|---|---|
| (A) | 同時構成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時,僅依刑事論處即可 | ✗ | 應本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分別處理原則 |
| (B) | 行政責任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 | ○ | 我國採二元雙軌制,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懲處由服務機關為之 |
| (C) | 明知違法命令仍可阻卻違法 | ✗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且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
| (D) | 國家賠償後一律可向公務員求償 | ✗ |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得求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