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關於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其管轄區域內,應協助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偵查犯罪

(B)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C)調查犯罪而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D)檢察官對其所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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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8), C(36), D(86), E(0) #38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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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38
錯誤的是 (A)。   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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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978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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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653
管轄區域內為警官→有協助檢方偵查之職權→署長、局長、總隊長(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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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應受檢方指揮偵查→前條以外的警官→得封鎖現場及時勘查(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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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受檢方、警官命令偵查犯罪~很卑微所以被命令~→得封鎖現場及時勘查(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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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5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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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1.下列各員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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