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者,其 外文本不得修正
(B)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故不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C)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得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六個月內 申請分割
(D)新型專利權人於取得新型專利權後,隨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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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68157
專利法 第43條 :
1.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修正。
按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度,即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處分准予專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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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34條 :
1.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2.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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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77條 :
1.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2.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3.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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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這題的關鍵在於「外文本不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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