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機關對公務員所為下列何種措施,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免職處分
(B)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C)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D)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46), C(476), D(33), E(0) #4002706
統計: A(81), B(46), C(476), D(33), E(0) #4002706
詳解 (共 6 筆)
#7480711
為什麼 C 不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規定:
一次記二大過者,應先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另外,年終考績如果涉及丁等,法律上也有特別的陳述及申辯保障。
但「丙等」雖然是不利的考績結果,並不在考績法明定應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的範圍內。
因此:
丙等 ≠ 當然要給陳述意見機會
11
0
#7477613
丙等:留原俸級(沒有獎金,也沒有罰)
7
0
#7480723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ㅤㅤ
免職規定在哪?
2
0
#7493874
依考績法,一次記兩大過跟丁等的法律效果就是免職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