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地方自治團體間關於垃圾焚化之協議
(B)直轄市政府與廠商協議,長期購置文具用品
(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D)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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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09), C(32), D(27), E(0) #4002716
統計: A(94), B(609), C(32), D(27), E(0) #4002716
詳解 (共 4 筆)
#7502832
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私法契約)之區別,主要在於法律關係的性質(公法或私法)、判斷標準、法律效果與強制執行以及訴訟救濟途徑。
區別標準(契約標的與目的綜合判斷說)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意旨及學者(吳庚大法官)提出之實務主流標準,判斷契約屬公法或私法,應以契約標的(契約內容)為主,並參酌契約目的綜合認定:
?行政契約之判斷指標(符合其一,即屬行政契約):
1 執行公法法規之手段: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者(如《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之締約替代處分)。
2 機關負有公權力作用義務:約定內容包含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3 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約定內容直接規範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或義務(如全民健保特約合約、行政受託執行公權力)。
4 顯然偏袒機關之條款:約定內容賦予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特權(如《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公益調整權)。
私法(民事)契約之特徵:
以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為內容,且雙方地位平等,適用《民法》規範。例如:行政機關購買辦公用品(行政輔助)、出租公有財產(行政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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