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被乙男收養為養子後,丙男又收養甲為養子,請問其收養的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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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118), C(45), D(19), E(0) #2771364

詳解 (共 6 筆)

#5103838
依據民法§1075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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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620
一個人不能有兩個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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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892
民法1075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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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816
其實如多數解題者言,涉及民法第10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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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223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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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255
  1. 重複收養之禁止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2. ⚠️ 違反的法律效果
    若違反上述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的限制,依據民法第 1079 條之 4之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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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無效 ?:甲已被乙男收養,在該收養關係未依法終止前,丙男又收養甲,會造成甲同時成為乙、丙兩人的養子女。這違反了民法「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的強制規定,因此丙男對甲的收養完全不發生法律效力
  • (b) 有效 ?: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法律強制規定,不能認定為有效。
  • (c) 效力未定 ?:此情況不屬於身分法上的效力未定(如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
  • (d) 得撤銷 ?:民法針對重複收養直接規定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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