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被乙男收養為養子後,丙男又收養甲為養子,請問其收養的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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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118), C(45), D(19), E(0) #2771364
統計: A(739), B(118), C(45), D(19), E(0) #2771364
詳解 (共 6 筆)
#7440255
- ❌ 重複收養之禁止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 違反的法律效果
若違反上述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的限制,依據民法第 1079 條之 4之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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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無效 ?:甲已被乙男收養,在該收養關係未依法終止前,丙男又收養甲,會造成甲同時成為乙、丙兩人的養子女。這違反了民法「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的強制規定,因此丙男對甲的收養完全不發生法律效力。
- (b) 有效 ?: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法律強制規定,不能認定為有效。
- (c) 效力未定 ?:此情況不屬於身分法上的效力未定(如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
- (d) 得撤銷 ?:民法針對重複收養直接規定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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