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我國信託法,信託行為如未特別約定,於他益信託下,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契約原則 上即消滅
(B)委託人之權利或地位如果可以當然繼承,有可能使委託人成立信託之目的無法實現
(C)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尚無採取肯認委託人終止信託之權不得繼承之立場
(D)日本信託法就委託人地位得否繼承的問題並無任何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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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1), C(48), D(8), E(0) #3164725

詳解 (共 3 筆)

#6223786
(A) 依我國信託法,信託行為如未特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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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託法第147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委託人的繼承人,不因繼承而承繼委託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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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094
  • 信託是高度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銀行)之間的「信任關係」而設立。委託人當初是為了特定目的(例如:照顧特定子女、防止某些親屬爭產)才把財產鎖進信託。
    如果法律規定委託人的權利(如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的權力)可以「當然繼承」(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那麼當委託人死亡後,那些原本被排除在信託外的繼承人,就會繼承委託人的權力,跑來把信託終止、分掉財產。這樣一來,委託人當初成立信託的初衷與目的就完全無法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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