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為防制汽車裝載超重致生重大事故,你奉派實施交通稽查勤務,攔查一部大貨車,車身標示之總 重量為 35 公噸,過磅後裝載貨物總重為 39 公噸,對於本案裝載超重的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違規超重依法舉發,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B)違規超重依法舉發,當場禁止其通行
(C)違規超重依法舉發,責令其於 2 小時內改正
(D)裝載超重情節輕微,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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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530), C(1559), D(232), E(0) #3254436

詳解 (共 5 筆)

#6425566
超重為愈百分之十,人車放行
超重百分之十位逾百分之二十,舉發、當場卸貨分裝或責令二小時內修正
超重百分之20以上,舉發、當場禁止通行、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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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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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取締汽車裝載超重作業程序》規定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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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86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2 條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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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第1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同細則第13條第2項: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因本題超重未超過百分之二十(7公噸),因此得責令兩個小時內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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