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藥師法,宜蘭市好棒棒診所的藥師因出國須請假 5 天,其請假期間該診所之調劑業務應如何處理?
(A)醫師親自調劑
(B)請經核准報備之醫療機構藥師協助
(C)請藥廠藥師或具藥師資格之藥師予以支援協助
(D)請診所之護理人員在醫師監督下執行
統計: A(0), B(32), C(1), D(1), E(0) #3972844
詳解 (共 5 筆)
藥師法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 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越區者,除了要事先報請執業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也應副知支援地的地方主管機關
- 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 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答案:C
答案:D
答案:B
答案:D
答案:C
答案:B
(A)
醫師親自調劑只有在「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藥事法
第 102 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B)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
藥師法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藥事法
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藥師法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第 24 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