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為確保人民信賴利益,不得調整契約內容與終止契約
(C)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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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7), C(0), D(0), E(0) #3944609
統計: A(0), B(17), C(0), D(0), E(0) #3944609
詳解 (共 1 筆)
#7423867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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