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主管機關於民國109年3月15日查報乙之違建,之後因進行行政調查、復驗,遲至113年5月12日始作成罰鍰處分,乙主張該處分違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處權已因3年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為5年,仍得裁處
(C)裁處權因行政調查而中斷時效
(D)裁處權不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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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1), C(68), D(15), E(0) #3460990

詳解 (共 3 筆)

#7418910
一、 裁處權時效之期間 根據行政罰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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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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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 裁處權已因3年經過而消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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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規解析
  1. 裁處權時效為3年: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年 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2. 起算時間點: 同條第 2 項規定,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終了時 起算。本題違建案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5 日查報,至 113 年 5 月 12 日主管機關才作成處分,中間已歷時超過 4 年,明顯超過 3 年法定期間。

  3. 行政調查不中斷時效: 《行政罰法》中並無「行政調查、復驗」可中斷時效的規定,因此不影響時效的進行。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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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 一般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 3年(而非5年)。

  • (C) 錯誤: 進行行政調查在法律上 不具有中斷裁處權時效 的效力。

  • (D) 錯誤: 行政秩序罰(如罰鍰處分)明確 適用行政罰法 3 年的時效規定。

 

1. (C) 選項的字面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當主管機關開始進行「行政調查」(例如派人去現場調查、蒐證、複查)時,原本一直在倒數的 3年裁處權時效就會「暫停並歸零重新計算」(這在法律上叫做「中斷」)。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政府只要有在調查,時間就可以一直延長,不用擔心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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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什麼 (C) 的說法是錯誤的?
在台灣的《行政罰法》中,這個選項之所以錯誤,原因有兩個:
  • 行政罰法沒有「中斷」的規定: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的3年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變期間」(或稱消滅時效、裁處權時效)。該法並沒有如同《民法》或《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那樣,規定「因為行政調查或起訴而中斷時效」的機制。

  • 時效不會因為調查而重新計算:
    主管機關無論中間做了多少次行政調查、複驗,3年的期限都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或完成)之日」起算,一滴答一滴答地連續計算。時間一到,裁處權就直接消滅,不能因為中間有調查就主張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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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案中,109年3月15日就已經查報違建,主管機關卻遲至113年5月12日才做罰鍰處分,中間已經過了4年多(超過3年)。因為行政調查不會讓時效中斷,所以裁處權早已消滅,該罰鍰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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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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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27條 1.行政罰之裁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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