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實務見解,人民請求地政機關註銷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遭拒絕時,應如何進行 權利救濟?
(A)經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經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經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該註記無效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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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70), C(86), D(356), E(0) #4026662

詳解 (共 6 筆)

#7510217
依司法實務見解,正確答案為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土地註記性質: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的註記,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拒絕註銷行為:地政事務所拒絕民眾註銷該註記的要求,屬於拒絕作成事實行為,該拒絕行為也不是行政處分。

 
正確救濟途徑:因為該註記影響了土地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屬於事實上的侵害,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來排除侵害、塗銷註記。

 
土地註記,就是土地的「備忘錄」或「特殊貼紙」。
就像你在行事曆上貼一張「這天要開會」的貼紙一樣,地政事務所也會在土地的身份證(也就是「土地登記簿」)上貼一張貼紙,告訴大家:「這塊土地現在有特殊狀況,大家請注意!」
通常這張「貼紙」不屬於產權移轉,但對買賣或使用影響巨大。

? 為什麼要貼這張「註記貼紙」?
主要有三大原因:
警告大家(公示效果): 讓想買這塊地的人一眼看出問題。例如:「這塊地正在打官司喔!買了後果自負。」
卡住不動(限制處分): 防止壞人偷偷把財產轉移。例如:「這塊地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不准賣!」
提醒公務員(行政管理): 地政事務所內部提醒。例如:「這塊地是重劃區,暫時不能辦理分割。」

? 常見的註記有哪幾種?
用我們生活中碰到的狀況來比喻,最常見的有以下三種:
註記類型 人話解釋 生活中的例子
限制登記 土地被鎖定了,完全不能動。 欠銀行錢不還,土地被法院查封。
預告登記 提早打招呼,要動必須經過特定人同意。 爸媽買房送兒子,怕兒子偷賣,先去註記「要賣必須爸媽同意」。
爭議/訴訟註記 告訴大家這塊地正在吵架中。 兄弟分家產談不攏,正在打官司,去法院聲請「訴訟繫屬註記」。
⚠️ 看到「土地註記」該注意什麼?
如果你是買方,看到土地謄本上有「註記」,千萬不要急著過戶或匯款! 因為這代表這塊土地有潛在的糾紛、法律限制,或是根本無法順利過戶。一定要請專業的地政士(代書)或律師查清楚,等原屋主把註記塗銷(把貼紙撕掉)後再交易。




1. 屋主把註記塗銷(把貼紙撕掉)就代表註記失效嗎?
不對,屋主自己撕掉是完全沒用的,而且是違法的。
  • 外星文解密:這裡的「註記」不是貼在紙上的實體貼紙,而是地政機關用電腦打在官方系統裡的一行字(例如:「本土地有重疊、有爭議、涉及官司」)。
  • 白話解釋:這本履歷書藏在地政機關的官方電腦裡。屋主自己用立可帶塗掉或撕掉自己手上的權狀貼紙,官方電腦裡的紀錄根本沒變,在法律上完全不認帳。必須由地政機關的公務員在電腦裡按下「刪除」,才算真正註銷。
2. 「登記事項欄之註記遭拒絕」是什麼意思?
  • 白話解釋:屋主跑到地政事務所,跟櫃台公務員說:「我土地早就沒問題了,請把我履歷書上那行『有爭議』的壞紀錄刪掉(註銷)!」
  • 結果公務員看一看說:「不行,我覺得還不能刪。」這就是遭拒絕。
3. 「地政機關註銷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是什麼意思?
  • 白話解釋:就是「地政事務所同意把我土地履歷書上的壞紀錄給擦掉、刪除」。

? 核心關鍵:為什麼不能告「撤銷」或「課予義務」?
在法律上,政府的行為有分兩種:
  1. 行政處分(有法律威力的命令):例如政府開你罰單、吊銷你駕照。這會直接讓你多一筆債務或少一個權利。
  2. 事實行為(只是單純做一件事或做個紀錄):例如清潔隊收垃圾、公務員在電腦裡打字備註。
這題考的「土地註記」,法院認為它只是公務員在電腦裡「記一件事情」而已(屬於事實行為),並不是開罰單那種有威力的命令。因為它不是罰單,所以後面的救濟手段就完全不一樣了!

4. 四個選項的「行政訴訟」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們用「跟政府談判/打官司的手段」來翻譯這四個訴訟:
訴訟名稱 (白話意思) 什麼時候用? 為什麼這題不能選?
(A) 撤銷訴訟 「請法官把我手上這張不合理的『罰單』撕掉、變不見!」 政府開了違法罰單、拆除令時。 這題的註記不是罰單,沒有東西可以撤銷。
(B) 課予義務訴訟 「政府該發給我的『執照/福利』都不發,請法官強迫政府發給我!」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申請建照被政府拒絕時。 這題屋主不是要政府發給他執照,只是要政府把電腦裡打錯的字刪掉。
(C) 確認無效訴訟 「這張罰單根本爛透了,打從一開始就應該是廢紙一張,請法官認證它無效!」 罰單嚴重違法到像開玩笑一樣(例如環保局開單處罰你沒考到駕照)。 註記不是罰單,沒辦法確認無效。
(D) 一般給付訴訟 「政府做了一件侵害我權利的事(或少給我一筆錢),請法官叫政府把手拿開、把字刪掉(排除侵害)!」 政府亂動你東西、公務車撞壞你家圍牆、或是像這題請政府在電腦裡把字刪掉。 【正確答案】 因為註記像是一個賴著不走的「事實侵害」,最直接乾淨的作法,就是請法官命令地政機關「把電腦裡的那行字刪掉(塗銷)」。
 
不選 (B) 課予義務訴訟 的最核心原因,用一句話解釋就是:因為這題屋主「沒有要向政府要任何好處(行政處分)」,他只是要政府「把手拿開、把打錯的字擦掉」而已。
我們把這兩個訴訟的法律本質用最白話的方式對比,你一秒就能抓到關鍵:
1. 什麼是「課予義務訴訟」?(跟政府「要東西」)
  • 白話意思:你覺得政府應該給你好處(作成行政處分),但政府不給,你請法官下命令強迫政府給。
  • 公式:人民申請 ➡️ 政府拒絕 ➡️ 人民不爽 ➡️ 請法官命令政府「一定要發給我」。
  • 生活例子:
    • 我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政府拒絕。我告課予義務訴訟,要法官強迫政府「發補助給我」。
    • 我申請蓋房子的建築執照,政府拒絕。我告課予義務訴訟,要法官強迫政府「發執照給我」。
  • 關鍵點:你最後想要拿到的,是一張「具有法律威力的公文/許可書」(行政處分)。
2. 這題的「註銷註記」是什麼情況?(叫政府「擦掉錯字」)
  • 這題的屋主,並不是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什麼執照、福利或津貼。
  • 他只是發現政府在官方電腦裡打了一行字(註記),這行字像是一張撕不掉的標籤,害他的土地變得很難賣。
  • 上一題我們提到,公務員在電腦裡打字備註,在法律上叫作「事實行為」(它不是罰單,也不是執照)。
  • 現在屋主被拒絕了,他要的救濟,不是要法官強迫政府發給他一張新的執照,而是要法官命令政府:「去把官方電腦打開,把那行字(事實行為)給我刪掉!」
3. 實務見解的定調(關鍵字記憶法)
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
  • 「註記」= 事實行為。
  • 「要求塗銷註記被拒絕」= 政府拒絕幫你做這件對你有利的事。
  • 當人民只是要求政府「排除事實上的侵害」(把打錯的字擦掉),而不是要政府發給他一個有法律威力的命令時,在行政訴訟法上,就必須使用 一般給付訴訟。
? 考試秒殺口訣:
  • 想要跟政府要執照、要特許、要補助 ➡️ 選 課予義務訴訟。
  • 想要叫政府還錢、拆掉亂蓋的圍牆、把電腦裡的錯字擦掉 ➡️ 選 一般給付訴訟。
這題因為只是要政府「擦掉電腦裡的紀錄」,不涉及任何執照或行政處分的發放,所以不能選 (B),只能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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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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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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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881

銷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行政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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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693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61號行政判決要旨

所謂註記,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規定,係指在標示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資料之登記,依前開說明,並非土地法第37條所指之「土地登記」,不生不動產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效力,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惟地政事務所為之註記,若事實上已影響其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致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者,依本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許土地所有權人以註記違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註記,惟該決議所謂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係指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已使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登記地目為土地使用而言。因此,地政事務所所為之註記,若未對於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之使用,加以限制,僅係單純之資訊揭露,則無「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情事,與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前開決議所涉爭議之事實有別,尚無援引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上開決議,作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對之除去之適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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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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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解析 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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