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丙就共有之土地,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期 30 年,並辦理分管契 約之登記。隔年,甲即聲請裁判分割,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後,該分管 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當然終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3), C(4), D(146), E(0) #3865419

詳解 (共 1 筆)

#7441217

根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民事判決之重要實務見解: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關鍵法理解析:

  1. 分管契約的本質:分管契約只是共有人之間在「共有關係存續中」,針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管理所做的暫時性債權約定。

  2. 裁判分割使共有關係消滅:一旦共有人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並且經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各共有人即在判決確定時,各自單獨取得其分得部分的土地所有權,原本的「共有關係」已不復存在。

  3. 目的不達,當然終止:既然土地已經分割,各共有人各個享有單獨的所有權,不再是「共有土地」,分管契約便失去了賴以存在的物權基礎與目的,因此不論原本約定多久(本題約定 30 年且有登記),該分管契約在判決確定時皆「當然終止」。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9037
未解鎖
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
(共 3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