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辦理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法官,下列何者情況不須自行迴避?
(A)曾在中央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
(B)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C)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D)為該行政事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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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4007824
統計: A(0), B(1), C(0), D(0), E(0) #4007824
詳解 (共 2 筆)
#7599271
(A).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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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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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條: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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