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為逃避檢調追緝,持他人真正護照貼上自己的個人照片,並自行以印表機印製虛假之某銀行存 款證明,後續持該護照及存款證明向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申請該國居留簽證,使該外國領事館 人員因此填具相關資料於簽證核准文書,出具居留簽證予甲。甲之行為並未構成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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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 C(2), D(4), E(0) #3929011

詳解 (共 1 筆)

#7502232
正確答案為 (B) 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解析
  1. 選項 (B) 為何「並未構成」?(核心考點:主權與公務員定義之屬地原則)
    • 關鍵字:外國領事館人員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保護的客體是我國國家職權與公文書的正確性,法條所稱的「公務員」是指我國(中華民國)依法令從事公共職務之人員
    • 破題點:駐在我國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該外國政府的公務員,並非我國刑法所定義的公務員,其所填具的簽證核准文書亦屬於外國公文書。既然主體不符,甲欺騙外國領事人員的行為,即不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其餘選項甲「確實構成」哪些罪?(複合型犯罪行為解構)
    • (A) 構成(偽造私文書罪):甲「自行以印表機印製虛假之某銀行存款證明」,存款證明在外國法律與我國實務上皆屬於民營或公營銀行(以私法人或私權主體身分)出具的文書,甲無制作權而冒名印製,屬於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
    • (C) 構成(變造特種文書罪):護照屬於刑法第 212 條所稱的「護照、特許證、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特種文書)」。甲持「他人真正護照貼上自己的照片」,是在不變更原本護照主體與架構下,更改照片等局部內容,屬於變造特種文書行為。
    • (D) 構成(行使罪):甲後續「持」該變造護照與偽造存款證明向領事館申請簽證,這屬於對外主張該文書內容的「行使」行為。依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分別依第 210 條與第 212 條處斷。

口訣
外國使館外國官,不入我國公務員(不構成§214)!
存款證明算私文(偽造私文書),真正護照換照片算變造(變造特種文書)!
本題是非常經典的「偽造文書罪章」綜合應用題,只要抓準「外國領事館人員不具備我國刑法公務員身分」這一核心法理,即可在考場上瞬間秒殺,排除 (B)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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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2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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