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非屬個人房地合一稅的「非自願性因素」可採用五年內出售的優惠稅率?
(A)調職或非自願離職
(B)依法遭強制執行
(C)配偶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D)受贈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卻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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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8), C(40), D(128), E(0) #3413470

詳解 (共 3 筆)

#6343791
個人在下列7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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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417

 

? 核心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授權,財政部公告了 7 種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必須在 5 年內短期出售房地時,可豁免 45% 或 35% 的高稅率,改適用 20% 優惠稅率 的特別情形。
其中對於「無力償還房貸而被迫賣房」的規定,法律僅限於保護「繼承」取得的個案,而不包含「受贈」取得:
  • (D) 錯誤(本題考點):
    財政部第 7 款公告明定,必須是「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金融機構抵押貸款,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而被迫出售」,才能算作非自願性因素。
    如果是生前「受贈(贈與)」取得不動產與附隨房貸,國稅局認定這屬於委託人與受贈人雙方合意的經濟規劃(附有負擔之贈與),後續無力償還房貸而出售,屬於自願或可預期的財務操作,不屬於非自願性因子的豁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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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受贈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卻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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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與非自願性因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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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發布之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若符合特定「非自願性因素」,可適用 20% 較低優惠稅率。選項 (A)、(B)、(C) 均屬財政部公告認可之非自願性態樣(如調職、強制執行、重大疾病醫藥費等);而選項 (D)「受贈取得房貸卻無力償還」並未列入法定或公告的非自願性減免適用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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