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一定金額以內有效
(D)滿十五歲時有效
(A)無效
(B)有效
(C)一定金額以內有效
(D)滿十五歲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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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78), C(27), D(166), E(0) #3977486
統計: A(537), B(78), C(27), D(166), E(0) #3977486
詳解 (共 5 筆)
#7452477
依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之一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雖然坊間保險契約都會告訴要保人說15歲才會賠,但是必須以法條條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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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504
依簡易人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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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1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2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1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2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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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1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
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1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
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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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506
第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第 7-1 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我的理解是第七條是針對未滿十五歲,所以要到15歲才生效
7-1條則是針對題目所敘述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所以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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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5920
正確答案是 (A) 無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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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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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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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條法律的意思與考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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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這是為了保護弱勢族群(如嚴重失智、精神障礙等失去辨識能力而受監護宣告的人)。為了防止有心人士為了謀取鉅額身故保險金而對他們不利(道德風險),法律強制規定「死亡給付」一律無效。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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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允許:雖然一般的死亡理賠金(例如壽險高額身故金)是無效的,但為了照顧他們的醫療需求及基本的尊嚴,「健康保險(醫療險)」以及定額的「喪葬費用(買棺材、辦後事的錢)」依然是可以有效理賠的。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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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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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者:其餘死亡給付直接 (A)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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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其餘死亡給付是 (D) 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規定)。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考試時千萬不要記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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