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下哪一個情境最能體現「先賦地位」如何透過文化與社會資本的積 累,影響個體「自致地位」的達成?
(A)一位在精華地段繼承祖厝的青年,因房屋適逢都更而分得多戶新 屋,轉售獲利豐厚,順勢投入房地產買賣而致富。
(B)一位出身弱勢租屋家庭的青年,求學時投入租屋權益運動並取得社會 學學歷,經社運前輩引薦進入倡議組織,獲聘為住宅政策審議委員。
(C)一位熟稔財經的上班族長期鑽研實價登錄與房市趨勢,精準低買高 賣多筆預售屋,累積可觀資產,成為專職房產投資客。
(D)一位具都市規劃專業背景的建築師受聘於大型開發公司,憑藉專業 能力逐步晉升為開發部門主管,深受公司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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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0), D(2), E(0) #3953757

詳解 (共 1 筆)

#7437023
  • 先賦地位
又稱為「天賦地位」或「不自願地位」。
定義: 指個體在出生時或在生命過程中非自願的情況下,被社會、法律或文化傳統直接賦予的社會位置。這類地位通常是個人無法選擇、控制或輕易改變的。
特徵: 與個人的後天努力、才能或抉擇完全無關,多由生理遺傳或既有的社會結構關係所決定。
例子: 生理性別、年齡、種族、族群、皇室血統、家庭的經濟階級(如:出身弱勢租屋家庭、或出身豪門)。
  • 自致地位
又稱為「成就地位」或「自願地位」。
定義: 指個體在成長過程中,透過後天的努力、選擇、能力、競爭、特殊成就,甚至是特定的個人行為,所獲取的社會位置。
特徵: 具有個人的選擇權與主動性,反映了個人的天賦、付出、決策或生命經歷。
常見例子: 職業(如:教師、建築師)、學歷(如:社會學學士)、特殊頭銜(如:奧運金牌得主),甚至是「罪犯」或「更生人」也是一種後天行為導致的自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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