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
(A)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抽象輕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之工具者
(B)應受處罰者為規避其所有物遭沒入而移轉時,第三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而取得該物所有權
(C)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裁處沒入時,該物 之價額
(D)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執行沒入者,該物 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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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1), C(43), D(31), E(0) #3944781

詳解 (共 1 筆)

#7431254
(A)第22條第1項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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