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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