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所放棄之法益僅限個人法益,不包括超個人法益
(B) 被害人須具有承諾能力,不以成年為限,也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
(C) 承諾須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不受強暴、脅迫之影響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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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1), C(6), D(169), E(0) #4000528
統計: A(32), B(81), C(6), D(169), E(0) #4000528
詳解 (共 6 筆)
#7511634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中表示(行為後就不叫做承諾了,叫做馬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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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744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正確答案為 (D)。 [1]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是錯誤的敘述。
被害人之承諾必須在行為前或行為當時作成並表示方有效力;若在行為完成之後才表示同意(事後承諾或事後追認),原則上無法溯及既往阻卻違法,頂多僅能影響告訴權的行使(如撤回告訴)或量刑。
被害人之承諾必須在行為前或行為當時作成並表示方有效力;若在行為完成之後才表示同意(事後承諾或事後追認),原則上無法溯及既往阻卻違法,頂多僅能影響告訴權的行使(如撤回告訴)或量刑。
各選項簡析如下:
(A) 僅限個人法益:被害人僅能處分、放棄屬於自己的個人法益(如財產、自由等),國家或社會等超個人法益不得由個人決定拋棄,敘述正確。
(B) 具備承諾能力:承諾能力是指對法益侵害及其意義有識別與判斷的心智成熟度,不以民法行為能力或成年為絕對標準,敘述正確。
(C) 出於自由意思: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真摯的自由意思,若因強暴、脅迫、詐欺(部分影響意思自由者)而為之,則承諾有瑕疵而無效,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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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被害人所放棄之法益僅限個人法益,不包括超個人法益
? (B) 被害人須具有承諾能力,不以成年為限,也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
? (C) 承諾須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不受強暴、脅迫之影響
⏰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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