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所放棄之法益僅限個人法益,不包括超個人法益
(B) 被害人須具有承諾能力,不以成年為限,也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
(C) 承諾須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不受強暴、脅迫之影響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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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1), C(6), D(169), E(0) #400052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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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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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634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表示(行為後就不叫做承諾了,叫做馬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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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正確答案為 (D)。 [1]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是錯誤的敘述。
被害人之承諾必須在行為前行為當時作成並表示方有效力;若在行為完成之後才表示同意(事後承諾或事後追認),原則上無法溯及既往阻卻違法,頂多僅能影響告訴權的行使(如撤回告訴)或量刑。 
各選項簡析如下:
(A) 僅限個人法益:被害人僅能處分、放棄屬於自己的個人法益(如財產、自由等),國家或社會等超個人法益不得由個人決定拋棄,敘述正確。
(B) 具備承諾能力:承諾能力是指對法益侵害及其意義有識別與判斷的心智成熟度,不以民法行為能力或成年為絕對標準,敘述正確。
(C) 出於自由意思: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真摯的自由意思,若因強暴、脅迫、詐欺(部分影響意思自由者)而為之,則承諾有瑕疵而無效,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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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被害人所放棄之法益僅限個人法益,不包括超個人法益
  • 小朋友的說法: 你只能答應別人拿走「你自己的東西」,不能答應別人破壞「大家的公共財產」。
  • 舉個例子:
    小明有一台自己的玩具小汽車,他對小華說:「這台車車借你,你可以把它塗成紅色。」這是小明自己的東西,所以可以。但如果小明對小華說:「我們把學校的溜滑梯拆掉吧!我答應你!」——不可以! 溜滑梯是全校小朋友的,不是小明一個人的,小明「沒有權利」答應這件事。
? (B) 被害人須具有承諾能力,不以成年為限,也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
  • 小朋友的說法: 只要你「真的懂」這件事在幹嘛,你的答應就有效,不用等長大到18歲。
  • 舉個例子:
    17歲的高中生小豪去刺青,他雖然在法律上還不是「大人」(還沒滿18或20歲),但他已經很成熟了,非常清楚刺青會在皮膚上留下一輩子的圖案,而且會有點痛。只要他自己考慮清楚並點頭答應,紋身師幫他刺青就不算犯罪。這不需要看他是不是大人,只要他「懂事、能自己做決定」就可以了。
? (C) 承諾須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不受強暴、脅迫之影響
  • 小朋友的說法: 答應一定要是「自己真心想點頭」,不能是被別人嚇到或逼迫的。
  • 舉個例子:
    胖虎握著拳頭、一臉兇惡地對大雄說:「你的漫畫書給我撕掉,不然我就揍你!你快說你答應!」大雄嚇得哭著說:「好…我答應你…。」因為大雄是被嚇到才說好,不是真心願意的,所以胖虎撕掉大雄的書,依然是搶劫和破壞,不能說大雄答應了就沒事。
⏰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錯誤的選項)
  • 小朋友的說法: 要借東西,一定要在「拿走之前」就說好,不能先偷拿、被抓到才補說謝謝。
  • 舉個例子:
    小華看中大雄放在桌上的貼紙,沒有問大雄,就直接拿剪刀把貼紙剪碎。大雄回來看見心愛的貼紙壞了,氣得大哭。小華才趕快求大雄說:「對不起,那你現在答應我,當作是我剛剛跟你借的嘛!」——太遲了! 事情都已經做完了,事後再怎麼求、怎麼補答應,都沒辦法改變小華「當下沒問就亂剪別人東西」的壞行為。

 

超個人法益是指超出特定個人專屬利益以外,屬於社會整體或國家的共同利益。在刑法學理中,法益通常被區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兩大類,而超個人法益主要涵蓋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1, 2, 3, 4, 5]
  • 社會法益:指維護社會正常運作、生活安全或公共信賴的共同利益,例如公共危險罪、公共信用法益(如偽造貨幣、文書罪)。
國家法益:指確保國家政權、統治作用、公權力順暢運作及國家存立的利益,例如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
本質與功能:其保護的基礎雖然最終仍是為了保障多數個人的生存條件與安全,但其客體直接指向群體或國家機能,不以侵害特定單一個人的身體或財產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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