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採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 55‰
(B)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C)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D)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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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8), C(35), D(164), E(0) #34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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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9198
土地稅法第15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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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採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 55‰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採取累進課稅,分為六級,最高一級的稅率確實為 55‰(即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部分)。
(B)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土地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是採「總歸戶制」,但它是以「直轄市或縣(市)」為歸戶單位,而不是全國總歸戶。也就是說,你在台北市的所有土地會全部加總算一筆地價稅,在高雄市的土地則另外加總算另一筆。
(C)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累進起點地價的基準確實是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相當於 211.75 坪)的平均地價。


(D)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錯誤點:法條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包含「農業用地」。
正確法條:依據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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