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老闆甲覬覦秘書乙姿色已久,某日趁辦公室內無他人在場,欲伸手撫摸乙,乙嚴詞拒絕,甲大怒,竟以蠻力壓制並撫摸乙胸部良久。依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A)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濫用權勢地位猥褻罪
(B)刑法第 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C)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
(D)刑法第 229 條突襲觸摸罪
統計: A(256), B(988), C(105), D(8), E(0) #3480811
詳解 (共 5 筆)
依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區分「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與「濫用權勢猥褻罪(第 228 條)」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有無施加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暴、脅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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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只要行為人採用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即足當之。題目中提到「乙嚴詞拒絕,甲大怒,竟以蠻力壓制並撫摸乙胸部良久」,這已經屬於典型的「施加蠻力(強暴方法)違反意願」,因此直接構成刑法第 224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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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8 條(濫用權勢猥褻罪): 必須是利用職務、業務等上下監督權勢關係,使被害人因顧及工作、前途等因素,在心理上受到壓制而「不得不從(或半推半就)」。如果被害人已經明確拒絕,行為人卻升級改用「蠻力、暴力」來硬上,就不再只是單純利用權勢,而是直接論以刑責較重的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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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如上所述,甲已使用「蠻力壓制」,超越了單純利用權勢的範疇,應直接提升論以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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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乘機猥褻罪必須是利用被害人「精神分裂、心智缺陷、熟睡、泥醉」等既有的、非行為人造成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本案中乙意識清楚且嚴詞拒絕,不符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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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刑法第 229 條已於 2025 年修正,將原本性騷擾防治法的「突襲觸摸罪」正式納入刑法(俗稱偷摸、閃電觸摸罪)。但該罪的前提是被害人「來不及抗拒」的短暫觸摸;本題中甲是「蠻力壓制」且「撫摸良久」,已達違反意願的強制程度,故不論以此罪。
實務見解小叮嚀: 行為人雖具備權勢地位,但若手段已達「違反意願」的強暴、脅迫程度,實務上均直接論以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或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而非較輕的權勢性侵/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