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B)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 之責
(C)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D)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 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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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2), C(90), D(16), E(0) #345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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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ㅤㅤ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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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8 條關於「善意複保險」之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這是為了落實財產保險中的「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發生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原因: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因為要保人沒有不當得利的惡意,所以所有的保險契約皆為有效。只有在「惡意複保險」時(意圖不當得利),才會導致契約無效(依司法實務判例,通常是後訂立的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原因:法規規定是按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比例」來分擔責任,而不是按照「保險人家數」平均分擔。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原因:當保險金額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屬於未超額保險,各保險人同樣是在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實際損失或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並非直接按「家數」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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