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B)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C)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D)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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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25), C(79), D(48), E(0) #3704201
統計: A(42), B(125), C(79), D(48), E(0) #3704201
詳解 (共 4 筆)
#7344239
民法§820:共有物之管理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A:正確。
B:人數過半且應有部份也過半or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即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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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9: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部分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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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28
民法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
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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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771
❌ (b)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 錯誤原因:根據中華民國法規《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採取「多數決」,也就是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者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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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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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符合法規:符合《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舊法第 2 項)規定,為了防止共有物滅失或毀損,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屬於例外,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做決定並執行。
⭕ (c) 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 符合法規:符合《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共有物(不論動產或不動產)進行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在民法原則上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註:不動產另有土地法第 34 條之一的多數決特例,但動產仍嚴格適用民法全體同意之規定)。
⭕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 符合法規:符合《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對自己擁有的「應有部分(持分)」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可以自由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權,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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