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甲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之甲式車損及竊盜險新臺幣 300 萬元,並約定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租買及保險期間,汽車在甲返交乙進行定期保養時,乙違規駕駛致汽車全損,乙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車損賠償,A 保險公司主張本件無保險利益,保單失其效力,試問有無理由?
(A)有理由,甲非汽車所有權人,無保險利益
(B)無理由,甲為汽車之承租人,具保險利益
(C)有理由,甲對汽車的保險利益應至清償所有分期租買款項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方具保險利益
(D)無理由,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且為契約所有權人,具保險利益,因此保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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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40), C(54), D(138), E(0) #3506195
統計: A(13), B(240), C(54), D(138), E(0) #3506195
詳解 (共 4 筆)
#7462707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之有無,以要保人為判斷即可。受領人人若剛好為要保人僱傭人或親屬並故意加害,可能繞個圈仍被代位求償,但受領人的行為不影響保險理賠給付,與人壽險可能因受益人殺被保險人,而使受益人失去受益權(變回遺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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