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起訴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撤回起訴,但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B)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C)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D)檢察官雖然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但其效力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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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41), C(51), D(37), E(0) #3563936
統計: A(138), B(41), C(51), D(37), E(0) #3563936
詳解 (共 2 筆)
#6719468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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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661
(A) 269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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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錯誤:撤回起訴在法律上屬於嚴格的「要式行為」,只能用「書面」,絕對不能用「言詞」。選項 (A) 寫到「得以言詞或書面撤回起訴」,這四個字就是錯的,因此它是錯誤敘述,也就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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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限制: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這部分敘述則是正確的。
(B)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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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C) 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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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公訴的主觀效力):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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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刑事訴訟法在起訴階段採取「主觀不可分之例外」(或稱主觀不連帶)。簡單來說,公訴「認人不認事」,檢察官起訴甲,效力就絕對只及於甲,不會自動擴張到沒被起訴的共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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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您可能會搞混的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不可分」(刑訴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那是「告訴」,而本題考的是「起訴(公訴)」,兩者規範完全相反!因此 (C) 的敘述是正確的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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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檢察官雖然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但其效力仍及於全部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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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之客觀不可分原則):
刑訴第267條係客觀不可分。例如:被告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想像競合犯),或是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舊制),檢察官雖然在起訴書上只寫了 A 罪,但法院審理時,起訴效力會擴張到沒寫出來的 B 罪(全部)。此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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