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實施查訪項目為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財產情形
(B)治安顧慮人口由現住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C)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便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D)查訪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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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2), C(12), D(83), E(0) #3923818
統計: A(18), B(52), C(12), D(83), E(0) #3923818
詳解 (共 3 筆)
#743121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第 4 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第 7 條
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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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575
工作、交往、生活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再犯之必要資料
戶籍地警察機關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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