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於刑事程序中之地位、權利與義務之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審判中得親自檢閱卷宗及證物
(B)被告 得提起非常上訴
(C)被告本身係證據方法之一
(D)被告係刑事程序 中之客體,故對強制處分負有忍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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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8), C(79), D(41), E(0) #2432108

詳解 (共 2 筆)

#5365383
A)被告於審判中(不得)親自檢閱卷宗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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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432
  • (C) 正確
    在現代刑事訴訟法中,被告雖然具有「訴訟主體」的地位,但同時也兼具「證據方法」的性質。例如:被告的「自白」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而被告的身體(如指紋、DNA、腳印等)也可以作為勘驗或鑑定的對象。因此,稱「被告本身係證據方法之一」在理論上是正確的。
  • (D) 錯誤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早已拋棄舊時代的控訴制度,改採主權在民與人權保障觀念。因此,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是「訴訟主體」,而非單純任人宰割的「客體」。本選項錯在「被告係刑事程序中之客體」這一前提。
  • (A) 錯誤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包含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之後的修法),審判中原則上由辯護人行使「全卷閱覽權」。若被告沒有辯護人,在審判中也只能在「確保卷證安全」及「因準備答辯有必要」的限制下,由法院提供複本或限制其檢閱,並非可以「隨時親自隨意檢閱卷宗及證物正本」。
  • (B)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非常上訴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職權,被告本人只能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自己並沒有直接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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