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直接對無權占有A地之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A)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地上權人
(B)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地上權人
(C)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農育權人
(D)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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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03), C(88), D(1300), E(0) #2396911

詳解 (共 5 筆)

#4183304
民法第767條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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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75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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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992
用益物權:地上。農育。不動。典(ABC)
擔保物權:抵押。質。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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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955
  • (d) ❌ 錯誤(本題應選選項)
    甲作為「借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僅成立民法上的「使用借貸契約」,這屬於債權關係。債權僅具備相對性,原則上只能對特定契約當事人主張。因此,借用人甲不得直接依據民法第 767 條,對第三人乙主張物權性質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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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選?
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這代表不論是有償(支付地租)或無償,只要是具備排他性的「物權人」,都能直接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
  • (a) ⭕ 正確(不得選):甲為無償之「地上權人」,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不論是否支付地租,皆可依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前段,直接向乙請求返還。
  • (b) ⭕ 正確(不得選):甲為支付地租之「地上權人」,同樣屬於用益物權人,得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 正確(不得選):甲為「農育權人」,農育權亦屬於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用益物權,依法可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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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198
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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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94512
未解鎖
(A)(B)(C) 地上權與農育權為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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