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新穎性優惠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之事實如有多次發生之情事,其法定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事實發生 日為準
(B)適用優惠期之法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為 6 個月,其法定期間之計算,自公開事實發生日之 當日起算至取得申請日當日
(C)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應於申請時同時主張並敘明其事實,否則將喪失優惠 期之利益
(D)經合法主張優惠期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主張優惠期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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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36406
設計專利為6個月自公開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申請日當日。(B)
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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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28條:
1.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2.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3.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4.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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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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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5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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