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專利年費繳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專利年費自申請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第二 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B)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 月內補繳之
(C)專利年費逾期補繳者,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其加繳數 額應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十
(D)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但遇有年費調整時,應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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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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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6968
專利法 第52條: (A)
1.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2.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3.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4.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1.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2.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3.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4.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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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94條: (C) / (D)
1.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2.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1.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2.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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