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部曾於民國 109 年 11 月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
具體情形,下列何者「並非」此一核釋令中所列舉的明文內容?
(A)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B)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
(D)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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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667), C(1312), D(362), E(0) #3204926
統計: A(348), B(667), C(1312), D(362), E(0) #3204926
詳解 (共 10 筆)
#6038309
C 在教師法中有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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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第14條第1款: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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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第15條第1款: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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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聘
第18條第1款: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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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225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
此為第十四條第十一項條文內容: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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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229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
此為第十四條第十一項條文內容: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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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935
教育部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26278B 號令,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具體情形共 11 款,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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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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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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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語或動作羞辱學生,造成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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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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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失當,致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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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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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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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不作為,致班級事務或行政工作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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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上班從事私人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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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銷商品、參考書或測驗卷而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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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綜合評價認定確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選項 (C) 「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並非該條款核釋令中列舉的明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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