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董想將家族企業部分股權捐助基金會以回饋社會,則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可穩定公司經營權
(B)設立教育基金會捐助資產達 1,000 萬元,其主管機關即為教育部
(C)當年度運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活動之支出大於 60%可免納基金會的所得稅
(D)基金會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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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9), C(16), D(7), E(0) #3334673
統計: A(51), B(89), C(16), D(7), E(0) #3334673
詳解 (共 2 筆)
#6333268
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應依其主要目的事業決定,並非單純以捐助金額來決定。例如,若基金會的目的涉及文化、公益、慈善等,主管機關可能為文化部或內政部,而非教育部。因此,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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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524
依據我國現行《財團法人法》與教育部相關法規,主管機關的劃分標準與設立基金門檻如下:
* 管轄權劃分依據(非單純看金額):
主管機關屬於中央(教育部)或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核心判定標準在於業務主要受益範圍與組織性質:
* 若其章程規定業務範圍或受益範圍為全國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管轄。
* 若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特定縣市,則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的基金門檻:
依教育部訂定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申請設立全國性教育基金會,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且現金比率須達 90% 以上)。若捐助財產僅有 1,000 萬元,無法達到申請教育部主管的全國性基金會設立門檻。
* 1,000 萬元的適用層級:
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的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例如基隆市、苗栗縣等部分縣市自治法規),其最低捐助總額確實設為新臺幣 1,000 萬元,但其主管機關為該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而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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